2008年4月2日,宜都市质监局办结一同对该市某电业有限公司出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压配电柜案。

  2007年11月底,宜都市质监局法律人员在对该市某食品公司配电房进行全方位查看时,发现配电房内在用的由外市某电力设备厂出产的2台GGD1型沟通低压配电柜没有3C认证标志及编号。法律人员经对该公司进一步查询得知,该公司所用的的2台沟通低压配电柜由该市某电业有限公司出售和装置,并供给了同该市某电业有限公司签定的供电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该公司付出配电工程款后由电业公司出具的税务发票等。可是,该公司没办法供给被查看的2台GGD1型沟通低压配电柜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随后,法律人员来到电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查询,电业有限公司供认上述2台沟通低压配电柜由该公司出售并装置,并向法律人员供给了《供电计划》和《配电工程预算书》等相关供电工程承包合同、同外市某电力设备厂签定的低压配电柜购销合同,一起还供给了上述2台沟通低压配电柜的出产企业外市某电力设备厂在2005年6月2日获得的GGD2型沟通低压配电柜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经法律人员上网查询核对,外市某电力设备厂只获得了GGD2型沟通低压配电柜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未获得GGD1型沟通低压配电柜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为了进一步弄清现实,法律人员又到外市某电力设备厂进行了查询。经承认,该厂仅获得了GGD2型沟通低压配电柜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依据以上查清的现实,宜都市质监局及时举行案子审理会议,依据《认证认可法令》第六十七条的规则,对宜都市某电业有限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并处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随后,该局依照程序顺次对宜都市某电业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奉告书》和《行政处罚决议书》。

  在收到《行政处罚决议书》后,宜都市某电业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则的期限内既未请求复议和申述,又不实行行政处罚责任。宜都市质监局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6条、第51条的规则,于2008年3月29日向宜都市人民法院请求予以强制实行。

  法院在受理市质监局的请求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子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法院以为,市质监局对宜都市某电业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议书,在行政法律主体、行政权限、行为依据和依据方面彻底合法。被实行人在法律规则的期限内既不申述又不实行,请求人请求法院强制实行,契合法律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93条之规则,裁决对请求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议准予强制实行,被实行人有必要于2008年4月2日前交纳罚款。被实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实行责任,法院将依法采纳强制措施。案子实行费由被实行人担负。

  在法院裁决强制实行的强大功势下,宜都市某电业有限公司在法院规则主动实行期限的最终一天,主意向市质监局实行了罚款责任。(湖北省宜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