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市国动办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优质高效开展市国动办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和审批工作,根据《鞍山市优化调整审批模式的实施方案》、《鞍山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南。
市国动办委托1名首席代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授予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接件、出件、一般业务咨询、材料补正等权限。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安排,行政相对人的所有事项通过市政务服务平台系统申报。对于行政审批的事项,市国动办首席代表直接受理。对于行政审批以外的事项,实行“首问责任制”,根据《鞍山市国动办权责事项清单》明确的承办机构,由市国动办首席代表对接承办机构。各承办机构使用独立的账号登录市政务服务平台系统,进行受理。
(一)符合《人民防空建设管理规定》的项目。市国动办行政审批部门将行政审批结果,以《防空地下室建设立项批准通知书》、《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批准书》的书面形式,同步推送给市国动办系统有关部门,接续开展质量监督、竣工验收、联合验收等工作。
(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事实的项目。市国动办系统有关部门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线索,以《国防动员行政处罚案件来源登记表》的书面形式,移交给市国动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相对人提出书面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政策法规部门承办。重点项目的行政执法一定要进行法制审查,由政策法规部门承办。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诉讼的,由行政应诉部门承办。
对于超过追诉时效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不予行政处罚。
按照持续深化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精神,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如果项目有市政府或者区政府关于行政相对人没有主观过错的备书,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的,案卷文书包括《国防动员行政处罚案件来源登记表》、《国防动员行政处罚案件不予立案审批表》。
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市国动办自由裁量标准》、《不予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实施包容审慎处罚。
行政审批事项实行首席代表核算、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批部门分管领导审定的三级审批制度。
(一)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包括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许可。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的前置要件为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建筑分层面积表,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同步建设审批、易地建设审批填写《防空地下室建设立项批准通知书》,首席代表核算签字、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领导签字后,在《防空地下室建设立项批准书》加盖“鞍山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专用章”。易地建设费审批填写《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知书》,首席代表核算签字、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领导签字后,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批准书》加盖“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审批专用章”。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许可的前置要件为修详规、建筑分层面积表,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填写《防空地下室建设立项批准通知书》,首席代表核算签字、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领导签字后,在《防空地下室建设立项批准书》加盖“鞍山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专用章”。
行政相对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立项文件、土地证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系统实现数据共享,不再由行政相对人提供。
关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界定,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区分处理如下:
1、生产性建筑。包括厂房、车间、研发室、技术室、实验室、仓库、变电所、泵房、消防水池、配电室、控制室、给排水设备用房、供暖设备用房、动力设备用房、产品检验用房、过磅室、垃圾转运站等,不履行人防义务。
2、非生产性建筑。包括办公楼、食堂、宿舍、会议室、更衣室、休息室、浴室、门卫房、服务中心等,履行人防义务。
3、同一建筑分属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不同情形。只计算非生产性建筑的人防义务。
1、与市发改委建立起项目备案审管互通机制,由市国动办行政审批部门向行政相对人告知项目备案变更事宜。
2、与市规划部门建立起“多规合一”审管互通机制,由市国动办行政审批部门参加项目规划总平面图专家评审会,提出人防建设要求。
3、与市住建局建立起“联合验收”审管互通机制,由市国动办人防管理科负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市人防事务中心承担事务性工作。市国动办委托人防事务中心获得批准后,市人防事务中心负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4、与市税务局建立起“征管职责划转”互通机制,由市国动办行政审批部门沟通市税务局办理易地建设费缴费、申报错误更正、退库事宜。
为加快推进市国动办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优质高效开展市国动办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和审批工作,根据《鞍山市优化调整审批模式的实施方案》、《鞍山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南。
市国动办委托1名首席代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授予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接件、出件、一般业务咨询、材料补正等权限。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安排,行政相对人的所有事项通过市政务服务平台系统申报。对于行政审批的事项,市国动办首席代表直接受理。对于行政审批以外的事项,实行“首问责任制”,根据《鞍山市国动办权责事项清单》明确的承办机构,由市国动办首席代表对接承办机构。各承办机构使用独立的账号登录市政务服务平台系统,进行受理。
(一)符合《人民防空建设管理规定》的项目。市国动办行政审批部门将行政审批结果,以《防空地下室建设立项批准通知书》、《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批准书》的书面形式,同步推送给市国动办系统相关部门,接续开展质量监督、竣工验收、联合验收等工作。
(二)存在违法违规事实的项目。市国动办系统相关部门对于违法违规线索,以《国防动员行政处罚案件来源登记表》的书面形式,移交给市国动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相对人提出书面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政策法规部门承办。重大项目的行政执法必须进行法制审查,由政策法规部门承办。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诉讼的,由行政应诉部门承办。
对于超过追诉时效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不予行政处罚。
按照持续深化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精神,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如果项目有市政府或者区政府关于行政相对人没有主观过错的备书,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的,案卷文书包括《国防动员行政处罚案件来源登记表》、《国防动员行政处罚案件不予立案审批表》。
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市国动办自由裁量标准》、《不予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实施包容审慎处罚。
行政审批事项实行首席代表核算、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批部门分管领导审定的三级审批制度。
(一)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包括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许可。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的前置要件为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建筑分层面积表,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同步建设审批、易地建设审批填写《防空地下室建设立项批准通知书》,首席代表核算签字、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领导签字后,在《防空地下室建设立项批准书》加盖“鞍山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专用章”。易地建设费审批填写《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知书》,首席代表核算签字、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领导签字后,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批准书》加盖“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审批专用章”。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许可的前置要件为修详规、建筑分层面积表,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填写《防空地下室建设立项批准通知书》,首席代表核算签字、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领导签字后,在《防空地下室建设立项批准书》加盖“鞍山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专用章”。
行政相对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立项文件、土地证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系统实现数据共享,不再由行政相对人提供。
关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界定,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区分处理如下:
1、生产性建筑。包括厂房、车间、研发室、技术室、实验室、仓库、变电所、泵房、消防水池、配电室、控制室、给排水设备用房、供暖设备用房、动力设备用房、产品检验用房、过磅室、垃圾转运站等,不履行人防义务。
2、非生产性建筑。包括办公楼、食堂、宿舍、会议室、更衣室、休息室、浴室、门卫房、服务中心等,履行人防义务。
3、同一建筑分属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不一样的情形。只计算非生产性建筑的人防义务。
1、与市发改委建立起项目备案审管互通机制,由市国动办行政审批部门向行政相对人告知项目备案变更事宜。
2、与市规划部门建立起“多规合一”审管互通机制,由市国动办行政审批部门参加项目规划总平面图专家评审会,提出人防建设要求。
3、与市住建局建立起“联合验收”审管互通机制,由市国动办人防管理科负责人防工程完工验收,市人防事务中心承担事务性工作。市国动办委托人防事务中心获得批准后,市人防事务中心负责人防工程完工验收。
4、与市税务局建立起“征管职责划转”互通机制,由市国动办行政审批部门沟通市税务局办理易地建设费缴费、申报错误更正、退库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