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重庆市城市建造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有关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2012年3月26日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将调整城市建造配套费的有关事宜告诉如下:

  凡在彭水自治县规划建成区和县城、城镇、大街规划区规模内依法进行工程建造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告诉要求交纳城市建造配套费。

  (一)县域Ⅰ档规模。包含旧城区、靛水新城片区、工业园区规划区,住所按140元/平方米、商业按190元/平方米征收。

  (二)县域Ⅱ档规模。包含保家片区、新田片区、长滩片区、万足组团、高谷中心镇规划区、郁山镇规划区、摩围山风景区、阿依河风景区,依照80元/平方米征收。

  城市建造配套费运用于市政基础设备、教育基础设备、集镇电力管网下地、“宜居重庆”和社区公共文明设备的配套建造。包含:集镇干道及隶属桥涵、消火栓、路灯、美化、环卫设备、轨道交通、集镇电力管网下地、公交泊车港等基础设备;“宜居重庆”、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备和社区公共文明设备的建造。

  城市建造配套费减免规则严格履行《重庆市城市建造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依照建筑设计企业提出减免请求、建造行政主任部分依规提出减免定见、县政府相关会议审定的程序批阅减免。

  集镇城市建造配套费由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托付征收,运用暂按现行财务体系履行。

  抄送: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