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造归纳配套费征收处理方法》业经市长办公会第7次会议讨论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履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造归纳配套费的征收和处理,促进我市基础设备建造,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城市建造归纳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市区进行各类基础设备配套建造的财务性资金。大多数都用在开发小区以及单体建造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公共配套设备建造。包括:城市建造配套费(路途、桥梁、环境卫生、园林美化等基础设备的建造)和管网建造费(供水及排水管网、供气管网、热源管网、归纳布线管网的建造)。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建造项目的,均应交纳城市建造归纳配套费。

  第五条济南市城市建造基金处理办公室凭赞同的文件到市物价局处理收费许可证,原相关的单位的收费许可证中的相关收费项目一起刊出。

  第六条城市建造归纳配套费的收费规范按所建造项目的建造面积计收,每平方米246元。其间城市建造配套费92元(路桥82元、环卫5元、美化5元),管网建造费154元(包括热源78元、供水26元、燃气20元、排水20元、归纳布线元),运用范围见附表。

  第七条城市建造归纳配套费在收取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交纳,凡未按规则交纳城市建造归纳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和施工许可证;违法建造项目经规划主管部分查办后,凡赞同保存运用的,须补缴相应配套费,并取得规划承认证明后,房管部分方可予以处理确权手续。

  第八条城市建造归纳配套费的收缴要恪守财务资金处理制度,实施出入两条线和票款别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承受市物价、财务、审计部分的监督查看。

  (一)驻济部队、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技校和幼儿园的住所、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备折半征收;

  第十一条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需先按规则缴费,再由市财务局经过出入两条线的方法经赞同后处理。

  第十二条经过拍卖程序取得土地,拍卖底价中已包括城市建造配套费的,不再交纳城市建造配套费。

  第十三条城市建造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清。建造开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项目,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在缴足应缴费总额50%的前提下,能够对应建造工期分期交纳,并签定缓缴合同,但最长不超越一年半;未如期交纳城市建造配套费的,除补缴相应规费外,另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城市建造配套费。对契合相关规则应予减、免、缓的,由济南市城市建造项目批阅小组审阅后作出决定。

  如水、热、气中某项配套不能实现,可暂缓交纳相应的配套费,待该配套设备到位后再予以交纳。

  对已建成的建造项目需分项配套水、热、气等设备的,需经相关职业部分核准后,据此方法规范单项交费。

  第十五条已享用减免方针,建成后私行改变原赞同建造用处的建造项目,须补交已减免费用,并加收差额10%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凡逃交或漏交城市建造归纳配套费的,按本方法补交城市建造归纳配套费,并加收应缴总额10%的滞纳金。

  (一)违背本方法第七条,给未按规则交纳城市建造归纳配套费的建造工程核发许可证的,由其上级主管部分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背城市建造归纳配套费征收处理“出入两条线”规则的;按照国务院《违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出入两条线处理规则行政处分暂行规则》给予行政处分;

  (三)违背本方法第十三条私行批阅城市建造配套费减、免、缓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建造行政主任部分根据本方法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本方法由市建造委员会、物价局、财务局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担任解说。

  第二十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曩昔单项征收的供水、供气、供热集资和其他相关收费方针一起中止履行。曩昔有关法律法规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一概按本方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