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邹平市政府各部分、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滨州市财务局关于进一步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告诉》(滨财税〔2023〕7号)和各级文件精力,参照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作业的告诉》(滨政办字〔2020〕69号),结合我市实践,经市政府研讨赞同,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凡在邹平市乡镇规划建造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以及政府同意的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造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财务部分担任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运用的监督管理作业,牵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方针拟定和预算管理作业;住建部分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单位,担任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减免等事项。
1.行政批阅服务部分在核发《建造工程规划答应证》时,同步告诉建筑设计企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建造单位应依法实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交纳责任,在处理建造项目施工答应手续前处理缴费。
4.行政批阅服务部分对未依法足额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造项目,不予处理建造项目施工答应手续。对未按规则缴费私行开工建造的单位,财务、自然资源规划、住宅和城乡建造、行政批阅服务、归纳行政法律等部分要加大法律检查力度,暂停处理后续全部项目手续,依法依规进行处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方针及其他未尽事宜,遵循《滨州市财务局关于进一步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告诉》(滨财税〔2023〕7号)文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