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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财务部、税务总局:企业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可部分抵税
产品概述

  财务部和税务总局近来发布的《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出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方针的公告》(下称《公告》)提出,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越该专用设备置办时原计税根底50%的部分,可依照10%份额抵免企业当年应交税额。企业当年应交税额缺乏抵免的,能够向今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允许超出五年。

  《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企业置办并实际运用列入《财务部税务总局应急办理部关于印发〈安全出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告诉》《财务部税务总局国家开展变革委工业与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告诉》的专用设备。专用设备经改造后仍应契合上述目录规则条件,不契合上述目录规则条件的不得享用优惠。

  本年3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举动计划〉的告诉》提出,加大对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出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支撑力度,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归入优惠规模。

  而现行方针下,企业置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出产专用设备,能够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交税额。

  依据《公告》,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是指企业运用信息技能和数字技能对专用设备做技能改善和优化,来提高该设备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详细包含数据收集、数据传输和存储、数据剖析、智能操控、数字安全与防护等6个方面,以及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分规则的其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景象。

  《公告》清晰,享用规则的税收优惠方针的企业,应当本身实际运用改造后的专用设备。企业在专用设备改造完成后五个交税年度内转让、租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不再运用当月中止享用优惠,并补缴现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此外,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借方法租入的、并在融资租借合同中约好租借期届满时租借设备所有权搬运给承租方企业的专用设备,承租方企业产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可按《公告》规则享用优惠。如融资租借期届满后租借设备所有权未搬运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中止享用优惠,并补缴现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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