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与我国整体的经济体制改革中提出的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相一致。然而,在电改进行得如火如荼的时候,出现了“逆潮流”的现象,例如“电力配套费”。今天,我们就来谈谈电力配套费的相关问题。

  1、部分地方政府发文授权电力公司对新建居住小区的配电设施从设计、施工、监理,到设备、材料的采购,全部由供电企业一家垄断性经营,小区建筑设计企业按政府制定的标准,支付给供电公司的费用。

  2、由供电企业对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统一建设并收取的费用(简称“电力配套费”)

  3、电力系统的建设分摊费,他并不包括变电站到用户受电端的电力线路及配电设施的建设费用,这部分是用户自行出资完成,能委托电力公司做,也能自行找专业的电气安装公司完成,只要验收合格能够完全满足送电要求就行。配套费是有受电端有多少容量就交多少的钱,哪怕当地电力单位给你规划的是3回路,但是你实际只安装3400KVA容量的变压器,也只能收3400的钱。

  供电公司多年来长期处在市场垄断地位,一些供电公司策划并协同地方政府出台《新建居住小区供电配套费》政策,企图把政府拉到前台作为其谋取巨额利益的保护伞和挡箭牌,为供电公司利用垄断地位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

  据了解,《新建居住小区供电配套费》政策出台的主要理由为:以往房地产项目开发商为了节省本金,所投资建设的供电配套设施设计的具体方案不合理、质量低劣,给电网正常运行构成威胁。供电公司要给住户实行一户一表,供电设备管理维护起来难度大。不接受用户设备实行一户一表的话又违背相关规定,甚至造成社会问题。

  以上理由看似合理,其实这个理由根本不成立。如果多少了解一些电力方面的法规政策的话,上述现象就根本不存在。其根本目的是供电公司拿来忽悠老百姓以此掩盖利用垄断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之本质。因为《供电营业规则》中规定全用户包括新建住宅项目在申请用电手续时,其供电方案由供电公司审核批准,依照供电方案进行的设计图纸也必须经过供电公司的审核,同时施工完毕送电前也一定要通过供电公司验收才能送电。经过了供电公司重重把关并且对用户的供电设施全面验收认可后又说用户供电设施方案设计不合理,质量低劣。供电公司的做法前后矛盾,对于实施供电设施配套费的理由不能自圆其说。

  国内部分省市先前实行的征收“电力配套费”政策,都遭到了社会各界的坚决反对和强烈质疑。据不完全统计,部分省市实行电力配套费后的情况如下:

  近年来,在河南省内部分地区针对新建住宅项目,由当地电力公司按每平方米106至127元不等的标准违规收取“电力配套费”,蹊跷的是,这一违规的费用征收竟是有地方政府发文明确予以支持的。

  自2010年以来,河南省18个省辖市中,除鹤壁市以外17个地市人民政府,均先后出台了针对新建居住小区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各地文件都有“新建居住小区的配电设施建设工程从设计、施工、监理,到设备、材料的采购,全部由供电企业一家垄断性经营”的相关内容。

  针对新建居住小区配电设施建设工程的这些规定,被河南省房地产业内人士以及政府、电力系统简称为“电力配套费”。

  2014年12月31日湖北省物价局发布了《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放开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2014]179号),而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的正式废止,压在湖北省内众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头上数年的“电力配套费”或迎减负利好。

  2015年1月12日,以《河南新建住宅项目违规收取“电力配套费”》为题,报道河南省郑州市政府下发,支持郑州电力公司对新建住宅项目按每平方米127元的标准收取“电力配套费”。在对此问题进行报道之后不久,郑州市政府废止了郑政[2011]35号文件,停止了对新建住宅项目“电力配套费”的征收。

  2010年以来,河南省18个省辖市中,除鹤壁市以外17个地市人民政府,均先后出台了针对新建居住小区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各地文件都有“新建居住小区的配电设施建设工程从设计、施工、监理,到设备、材料的采购,全部由供电企业一家垄断性经营”的相关联的内容。针对新建居住小区配电设施建设工程的这些规定,被河南省房地产业内人士以及政府、电力系统简称为“电力配套费”。这一“电力配套费”由当地电力公司按每平方米106至127元不等的标准违规收取。

  4月10日上午,在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5号4层的一个会议室里,一场座谈会正在进行。座谈会上一份“”成为与会众人口诛的靶子。

  座谈会是由江西省电力工程协会组织召开的,而参加座谈会的全是民营电力承装企业的老板或代表。引发与会者不满的那份“”,则是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5月8日发布的《关于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的规定》(赣发改商价[2014]450号,下称《规定》),而该《规定》之所以引发众多民营电力承装企业的不满,是因为该《规定》中有这样的规定内容,“由供电企业对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统一建设并收费”(下称“电力配套费”),这一规定内容被这些民营电力承装企业认为是“彻底剥夺了民营电力承装企业的市场参与权利,阻碍了民营电力承装公司发展的机会和空间”。

  媒体于2015年4月15日以《江西“”收取“电力配套费”遭民企》为题,报道了江西省部分民营电力承装企业江西省发改委于2014年5月8日印发的《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4]450号,下称《通知》)事件。该《通知》规定“由供电企业对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统一建设并收费”(简称“电力配套费”),而正是《通知》中的“‘供电企业对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统一建设、统一收费’(下称‘五个统一’)”,被民营电力承装企业认为是“彻底剥夺了民营电力承装企业的市场参与权利,阻碍了民营电力承装公司发展的机会和空间”,从而引发部分民营电力承装企业对《通知》执行进行。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发出公告,决定自2016年4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这预示着电力配套费的收取因涉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可能会被取消,广大民营电力承装企业将迎来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发展机遇。

  正值国家工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行动之际,《中国产经新闻》接到丹东市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爆料,丹东、本溪两市全区域内按政府定价,由供电公司强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新建居住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建设费(下称:电力配套费)多年,凸显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与国家多部法律法规相悖,违背《中央关于全方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有令不止。

  “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策略的若干意见》,破除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令人费解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物价局出台文件,政府定价,主导南方电网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强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下称:供配电配套费),物价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助推公用企业维持垄断地位,让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民营电力安装企业苦不堪言。”

  “海南省的海口市和三亚市以牺牲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前提,由市物价局发文定价,主导南方电网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海口供电局、三亚供电局,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以下简称:电力配套费),垄断供配电设施建设市场,市场多主体受害,有失公允。”

  2013年5月2日,新疆伊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伊犁仁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新建小区电力建设配套费合作协议,新建小区居民用电今后可实行直供直管直抄到户,这标志着伊犁州在全疆率先试点实施新建小区电力建设配套费建设。

  合肥市不顾社情民意的反对,于2013年12月5日以市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印发了《合肥市新建居住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费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3〕50号),该通知规定:新建居住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费用按建筑总面积收取(包括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维修等),费用标准为135元/平方米,其中:按照5元/平方米标准从中提取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全市居民住宅供配电设施故障应急抢修。

  该通知还明确了在市区范围内新建居住小区,包括住宅商品房(含城市综合体中居民住宅、住宅类公寓)、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以及居住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用房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由供电企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收费、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

  2014年12月2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又发出了关于延长《合肥市新建居住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费用标准(试行)》有效期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供配电设施管理维护范围,用电客户的产权分界处止以上的电气设施,由合肥供电公司负责建设和维护管理;小区公建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处止以下的部分供配电设施,仍由开发建筑设计企业自行建设,并负责日常管理维护。

  通过上面的几个例子显而易见,这项制度为何会难以执行下去,根本原因在于,它是不合法的,违规的。因此,随着反对的呼声慢慢的升高,有些比较开明的地方政府迫于压力已经自行取消;勉强实行的地方仍然是矛盾丛生,反对声、质疑声此起彼伏。

  1、 加剧垄断,剥夺了消费者和房地产投资者市场选择权,排挤社会电力行业企业的生存空间。对于房地产企业和社会电力行业企业和最终消费的人都是不公平的。

  2、 在全国控制房地产价格和物价过快上涨的大环境下,遏制电力行业市场正常有序竞争,加重开发企业负担,进而使该成本传导给最终的消费者,推高当地房价、物价。百姓将怨声载道。

  3、 出台该政策其收费主要给了一个企业使用,于法于理显然都不可思议。政府形象必然严重受损,且让百姓会质疑政府是在为谁服务的政府。

  4、 房地产的公共配套设施何止电力一家,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网络、闭路电视等有了榜样后都纷纷效仿,老百姓将不堪重负,后果不堪设想。

  5、 该政策违反了电力、市场公平交易、政府收费等很多相关的基础法律和法规,不仅违反了《反垄断法》,而且还涉嫌违反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管理条例》,其合法性受到公众的质疑。

  6、 该政策的配套费按照统一标准计收很不科学,每个房地产项目的用途、功能等具体状况不同,供电设施的投入各不相同,且差距很大。收费标准定低了,供电公司不接受,显然也不可能定低。收费标准定高了,很多项目多收的费用谁买单,这个多收的费用的性质是不是成了新的乱收费。

  7、 随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引入市场之间的竞争机制打破电力及附属关联企业的垄断是国家政策发展的新趋势,而政府批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供电企业收取“电力配套费”,增加了市场垄断,不利于行业竞争,剥夺了民营电力承装企业的市场参与权利,阻碍了民营电力承装公司发展的机会和空间。该配套费政策的出台和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方向背道而驰。这标志着行业在倒退,社会在倒退。

  8、就业问题是政府解决民生问题的重点之一,政府一直鼓励百姓自主创业,重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解决剩余劳动力就业。配套费政策的出台将使刚刚进入电力行业,处于萌芽期的非公有制企业处于濒临倒闭的边缘。电力行业如果彻底没有了市场之间的竞争,其必将伤害整个社会的利益,电力垄断经营将阻碍地方投资环境的提升。

  9、“电力配套费”还存在重复收费的现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证时,已经按照每平方米70-110元不等的标准缴纳了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电力工程应属于市政基础设施范畴,不应再由开发企业缴纳电力配套费。